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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馬公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第一期工程」光榮及雙湖園水資源回收中心新建工程是否申請建築執照案

 

內政部營建署下水道工程處

內政部函 107-03-16 內授營環字第 1070804731 號

 

 

主旨:

有關「澎湖縣馬公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第一期工程」光榮 及雙湖園水資源回收中心新建工程是

否申請建築執照案, 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 107 年 2 月 14 日府工水字第 1070007735 號函辦理。

 

 

 

二、本部營建署 86 年 8 月 13 日營署工程字第 18092 號函暨 95 年 12 月 22 日營署建管字第

       0950065586 號函已釋示在案,「污水處理廠、抽水站、截流站等工程係屬環保工程或土

       木工程,上開工程之設置標準悉明訂於下水道相關法規中,故其中除污水處理廠之管理大

       樓如係純供管理人員工作及住宿場所,應依建築法之規定申請建造執照,其餘應不屬建築

       法規範之範疇。」本案請貴府依上揭函釋本於權責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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