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函請釋示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中雨水排水設備章節之立法目的及用戶排水設備涵蓋範圍案
內政部營建署下水道工程處
內政部函107-03-05 內授營環字第 1070803817 號
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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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中雨水排水設備章節之立法目的,及用戶排水設備涵蓋範圍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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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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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處 107 年 1 月 23 日北市工水下字第 10730097400 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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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配合工程實務需要及提升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工程品質,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制定「雨水
排水設備」之章節作為裝置依據,裝置完成後,須經下水道機構檢驗合格,始准其聯接於公共下
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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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水道法第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用戶排水設備指下水道用戶因接用下水道以排洩下水所設之管
渠及有關設備,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所稱之用戶排水設備,包含污水排水設備及雨水排水設
備,其涵蓋範圍請參照本部營建署 93 年 9 月 23 日營署工程字第 0930060230 號函,略以「建
築物內之給排水設備屬建築物範疇,由建築師依據建築技術規則設計,為便於公共下水道之接管
作業,應將雨、污水分流設置。建築物外,連接下水道之下水道管材、陰井、人孔及銜接建築物
之污水管線之用戶排水設備,均屬下水道範疇……。」故建築物外,為接用下水道以排洩雨 水所
設之管渠及有關設備,均屬雨水排水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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