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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新竹市政府函詢東區水源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污水處理設施是否可依據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辦理案

 

內政部營建署下水道工程處

內政部函 106-12-04 內授營環字第 1060818822 號

 

 

主旨:

有關貴府函詢東區水源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污水處理設施是否可依據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辦理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 106 年 10 月 23 日府工水字第1060152210號函辦理。

 

 

 

 

二、查本部營建署 93 年 7 月 21 日營署工程字第 0932911807 號函送「研商市地重劃地區污水處理
       廠設置事宜紀錄」(會議紀錄諒達)結論:「市地重劃按平均地權條例規定之程序辦理,重劃完
       成後,該地區設置專用下水道之原則,以個案考量,若達下水道法第 8 條及該法施行細則之規模
       者,需依規定設置專用下水道。」

 

 

 

 

 

三、依據下水道法第 3 條規定,貴府為下水道法所稱之主管機關,下水道法第 9 條規定,貴府應指定
       或設置下水道機構,負責辦理下水道之建設及管理事項,該下水道機構即依據下水道法第 22 條
       及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辦理下水道完成地區申請建築時核准及檢驗。惟貴府應評估
       受指定之下水道機構可否勝任下水道法所賦權責,且涉及公權力部分,仍應由貴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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