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院受理 104 年度重訴字第 540 號回復原狀等事件案
內政部營建署下水道工程處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6-11-30 營署水字第 1061135549 號
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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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院受理 104 年度重訴字第 540 號回復原狀等事件案,復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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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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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復貴院 106 年 10 月 20 日桃院豪民行 104 年度重訴字第540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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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建設公司未依據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檢附用戶排水設備圖說、配置圖、排水口地
點等資料,或未依 前述資料施工,依據下水道法第 22 條規定,下水道機構 應限期責令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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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建築技術規則為建築法第 97 條授權訂定,該規則總則編第 3 條明定「建築物之設計、施工、
構造及設備,依本規則各編規定。......」。有關已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 其建築執照處理程序
已終結,如有不符建築技術規則之情事,其建築執照依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處分之撤銷、廢止或
補正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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