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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端函詢污水管渠埋設規定案

 

內政部營建署下水道工程處

內政部函 107-03-16 內授營環字第 1070807544 號

 

 

主旨:

有關台端函詢污水管渠埋設規定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台端107年3月29日申請釋示函辦理。

 

 

 

二、公共污水下水道辦理建築物之用戶接管作業時,如須使用防火間隔進行施作,則應視施工及後續

       維護管理所需之空間清除防火間隔,清除範圍則循各地方政府之規定辦理。

 

三、污水管渠、連接管之設置規定,須依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及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辦理,如未

       能依據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33條第1項規定施作,應加保護設施,依據下水道法第22條規

       定,用戶排水設備須經各縣市政府或下水道機構檢驗合格始得聯接於下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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