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污水下水道管渠維護管理要點
下水道工程處 發布日期:2009-09-16 內政部 98.9.16 營署水字第 0982918093 號函訂定
第一條 內政部營建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延續污水下水道管渠使用年限,妥善維護管理管渠,確保管渠
輸送功能順暢,提升營運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要點之維護管理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下水道法設置供公共使用之污水下水道管渠。
第三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負責維護管理所轄污水下水道管渠。
第四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所轄污水下水道管渠維護管理工作如下:
(一) 污水下水道管渠之檢視、清理及維護。
(二) 污水下水道管渠維修及汰舊更新。
(三) 其他有關污水下水道管渠維護管理之事項。
第五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公共污水下水道管渠定期人工檢視巡視檢查頻率如下。
(一) 例行檢查:
1.道路段人孔外部設施每三個月巡檢一次以上。
2.道路段人孔內部設施每年依計畫巡檢一次以上(檢查項目由地方政府另定之)。
3.易引起油脂堆積地方每三個月巡檢一次以上。
4.倒虹吸管道每年檢測人孔兩端水位差至少一次,並依其流量判斷淤積情況。
(二) 專案檢查:
1.污水處理廠第一次試運轉前。
2.污水處理廠進流水量水質異常時。
3.主次幹管及分支管網管段路面龜裂、下陷、隆起及路基流失時。
4.防汛期間及災害發生後加強各人孔設施巡視檢查。
5.視需要不定期錯接管檢查。
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使用中公共污水下水道管渠有下列之一者,應辦理管渠內部檢查
清理作業。
(一)管渠管徑(600mm)以下內部至少每十年定期檢視及清理管渠淤積一次以上。
(二)管渠管徑(700mm)以上內部每二十年定期檢視或清理管渠淤積一次以上。
(三)倒虹吸管道內部每三年清理管渠淤積一次以上。
第七條 本要點未規定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實際需要另定之。
第八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擬定年度管渠維護管理工作計畫書(含本年度預算、巡查範圍、清淤
範圍,併去年執行成果), 於年度開始六個月內提送本署。
第九條 主管機關得對執行績效優良之有功人員予以敘獎,對執行績效不佳者應加強督導改善。
第十條 本要點自函頒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最後更新日期:2010-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