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108.6.21內授營環字第1080810779號函
說明:
一、復貴府108年4月30日府授工衛字第1083019488號函。
二、查下水道法(以下簡稱本法)相關規定如下:
(一)本法第14條規定,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之必要,得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其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
(二)本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依本法第14條規定使用公、私有土地時,下水道機構應於工程計畫訂定後,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前項通知事項應記載預定開工日期、施工範圍、埋設物之尺寸及構造、施工方法、施工期間、償金、償金支付日期及領取償金時所應提示之證件等。
三、依前述意旨,依本法第14條規定所支付之償金對象係依下水道機構所訂工程計畫,於施工期間因施工範圍、方法致遭受損害之土地所有人、佔有人或使用人。
四、下水道機構如未於工程計畫訂定後依本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辦理,下水道法雖尚無相關規範,然補償對象仍應依前開原則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