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108.10.3內授營環字第1080817255號函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108年8月21日府授環字第1080031054號函及108年9月6日府授環字第1080034943號函辦理。
二、本部營建署87年6月5日營署建字第10973號函略以,「系統內之管理大樓,因係供管理人員工作、住宿之場所,屬建築法規範之範疇,應依規定請領建照。」另依94年7月27日營署建管字第0940037928號函略以,「既屬辦公場所,為建築法第4條所稱之建築物,應依建築法規定申請建築執照。」
三、旨揭管理大樓因1樓供人員辦公使用,故屬建築法規範之範疇,仍需依建築法規定辦理建造執照申請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