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108.10.23營署水字第1081211538號函

說明:

一、按下水道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之必要,得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其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使用公、私有土地時,下水道機構應於工程計畫訂定後,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

二、本署94年6月6日營署工程字第0942909530號函附「研商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及用戶排水設備承裝、使用公、私有土地如何通知等相關事宜會議紀錄」(諒達),用戶排水設備依法由下水道用戶自行設置,主管機關應加強宣導,俾使用戶瞭解,若下水道機構採獎勵措施主動免費施工,則應事先溝通協調施工方法、位置及施工期間,以資用戶配合,若無法達成共識,宜以書面方式通知該住戶應於下水道公告開始使用之日起6個月內與下水道完成聯接使用。

三、爰此,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之必要,於公、私有土地下埋設下水道管渠、用戶排水設備及其他設備,皆應確實依據前述規定通知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以免孳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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