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推動之「公共污水處理廠放流水回收再利用推動計畫」,已開啟 國內污水廠放流水回收再利用供給工/產業使用之先河,其中鳳山溪廠示範 案已於 105 年 12 月開工,預計於 107 年完工通水後每日可提供 2.5 萬 CMD 的再生水予臨海工業區,於 108 年擴大規模至每日 4.5 萬 CMD。目前於再生水示範計畫推動帶動下,國內各相關機關及潛在需水端已不再僅持觀望之態度,對於推動再生水之接受程度已有提升,鳳山溪再生水計畫不單是 首例,而是獨具承先啟後之意義。
爰此,臺中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為營造穩定都市替代水源,已先預行辦 理「水湳水資源回收中心再生水工程」及「臨海污水處理廠放流水回收再利用計畫」之可行性評估作業,另經濟部也考量彰濱工業區之未來可能用水需求,委由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辦理「福田水資源回收中心再生水供應彰濱工業區」規劃作業,各單位均積極配合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 畫,研擬後續辦理期程及作業模式,促使我國再生水推動藍圖能更加豐富, 以達成循環經濟政策目標及符合社會期待。
本案所需經費由中央公務預算編列 35 億元,106 年 9 月至 110 年 8 月底止所需約 13.73 億元由特別預算支應,後續年度則另循預算 程序辦理,並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相關規定由縣市)政府分攤經費。
計算基準 本計畫推動個案若採政府採購程序興辦,工程經費編列依照「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規定估算,若採促參方式興辦,則依年限及供水量攤提支付廠商。本計畫中央及地方須分攤比例比照「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將補助比率分為第五級,由「污水下水道工程計畫」項下第二級、第三級中央最高補助比率分別為88%及 92%,依此原則評估個案各縣市政府需負擔經費。
各案中央及地方經費分攤一覽表
單位:百萬元 |
經濟部工業局 |
臺中市政府 |
高雄市政府 |
中央公務預算 |
(補助比例88%) |
(補助比例92%) |
福田供彰濱案 |
水湳案 |
臨海取水管 |
中央公務預算 |
2,200.0 |
680.0 |
580.0 |
地方預算 |
0 |
92.7 |
50.4 |
合計 |
2,200.0 |
772.7 |
630.4 |